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长期发展策略出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吿》。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符合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及时披露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和
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了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因议案涉及独董津贴,全体独董回避表决,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能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方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拓展公司产品销售市场。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就公司与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潜在关联交易所涉事项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