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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同意公司拟向关联方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预计发生金额2022年期初至预测日已发生金额2021年度实际发生额定价原则
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关联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采购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2,000万元--依据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合计2,000万元--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21年度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AK2N2R法定代表人:徐玉忠注册地及经营地:枝江市姚家港化工园注册资本:19,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9年09月02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含氟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包括对氟苯甲酰氯、氟苯等化工中间体产品股权结构:徐玉忠17.1795%、钱晓春15.1282%、秦翠娥14.3590%、陈义勇

11.5385%、杨承刚10.2564%、陈浩10.00%、管瑞卿3.0769%、李军2.5641%、王兵2.5641%、严振宇2.0513%、汤浩1.0256%、滕林栋5.8974%、吴威3.3333%、屈永香1.0256%

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75,386,471.51元,净资产164,941,888.50元;2021年营业收入1,932,743.40元,净利润-58,111.50元。

(二)关联关系

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秦翠娥持股14.3590%,并担任

该公司董事的关联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浩持股之企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留洪之子严振宇持股,严留洪之儿媳过雪琳担任董事的企业)。

(三)履约能力分析

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能够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具备诚信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定价依据

公司与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采购产品及委托加工价格等交易是在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依照一般商业条款所进行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以合同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交易以市场化运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规律,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就公司与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昌”)潜在关联交易所涉事项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送达独立董事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将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就公司与湖北联昌潜在关联交易所涉事项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拓展公司产品销售市场。交易价格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就公司与湖北联昌潜在关联交易所涉事项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公司同类合同

的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就公司与湖北联昌潜在关联交易所涉事项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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