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孙志刚)
本人孙志刚自2021年11月3日起担任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自2021年 11月3日起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1次,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后,对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均签署表决了意向。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 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考查,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监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谨慎地使用独立董事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各项法规、制度,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五、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1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2022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继续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在新的一年里,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创新发展,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为全面提升企业价值而努力奋斗。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孙志刚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