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2-036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众精工”)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5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4号),博众精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并于202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1.2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207.00万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的保荐及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669.8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3050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669.85万元,低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的金额111,000.00万元,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前述调整事项公司于2021年6月已完成。具体调整分配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扩产建设项目 | 56,021.00 | 53,000.00 | 19,418.94 |
2 | 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9,197.83 | 8,100.00 | 2,967.80 |
3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10,068.91 | 9,900.00 | 3,627.31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 | 40,000.00 | 14,655.80 |
合计 | 115,287.74 | 111,000.00 | 40,669.85 |
(三)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2021年5月6日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 | 424,012,990.66 |
2 | 减: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 53,247,157.05 |
3 | 减:发行费用 | 16,482,427.74 |
4 | 减:补充流动资金 | 146,557,974.99 |
5 | 减:银行手续费 | 404.08 |
6 | 减: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 170,014,525.01 |
7 | 加:利息收入 | 1,459,459.91 |
8[注] | 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39,169,961.70 |
[注]截止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021年5月6日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发行费用-补充流动资金-银行手续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上述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2021年5月,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该《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募集资金余额 | 账户性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4400600048 | 90,000,000.00 | 20,408,460.33 | 活期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75070122000481574 | 90,000,000.00 | 4,913,817.47 | 活期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 | 512904312410803 | 90,000,000.00 | 1,345,797.73 | 活期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89180078801500000219 | 154,012,990.66 | 12,501,886.17 | 活期 |
合计 | 424,012,990.66 | 39,169,961.70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70,014,525.01元,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69,178,129.31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自筹资金836,395.7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638号)。公司于2021年6月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70,014,525.01元自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其他银行账户,前述置换事项已完成。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也没有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及时、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披露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博众精工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博众精工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博众精工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
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博众精工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博众精工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日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 万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总额 | 40,669.85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6,898.33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6,898.33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汽车、新能源行业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否 | 8,100.00 | 2,967.80 | 2,967.80 | 2,965.37 | 2,965.37 | -2.43 | 99.92% | 2022-6-3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否 | 9,900.00 | 3,627.31 | 3,627.31 | 1,736.57 | 1,736.57 | -1,890.74 | 47.87% | 2022-6-3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扩产建设项目 | 否 | 53,000.00 | 19,418.94 | 19,418.94 | 17,540.59 | 17,540.59 | -1,878.35 | 90.33% | 2022-6-3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40,000.00 | 14,655.80 | 14,655.80 | 14,655.80 | 14,655.80 | 0.00 | 1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计 | 111,000.00 | 40,669.85 | 40,669.85 | 36,898.33 | 36,898.33 | -3,771.52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917.81万元置换截至2021年5月17日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3.64万元置换以自 |
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638号《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具体可参照公司2021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不适用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可参照公司2021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以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