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风险未超出公司为新宜化工承担的担保风险范围,担保风险可控。
邦普宜化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对邦普宜化提供担保,即宜化肥业按35%的持股比例为邦普宜化2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另一股东宜昌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按65%的持股比例,由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邦普宜化共计39亿元贷款分别提供担保。邦普宜化股东同比例担保的措施公平、对等。
以上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