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符合公司运营需要、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2022年预计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计划是为了配合公司及子公司做好融资工作,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四、《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
五、《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是一家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费用按协商确定。
六、《关于 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管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的薪酬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此无异议。
七、《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参照公司经营规模以及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后提出的,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八、《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资助对象流动资金暂时性短缺及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对外融资成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财务资助的整体风险可控。同时资助对象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相对较强,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较低。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九、《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年)》,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分红条件、政策、监督机制及其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规划。
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能真实的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关于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议案所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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