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
基础法两种方法对建设工业的全部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张宁、于定明、陈旭东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