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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药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分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市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第四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 买卖行为完成后的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九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公司股份为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25%重新计算。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在其首次减持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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