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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2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防范投资理财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买卖。公司在投资风险可控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资金进行中短期投资理财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不包括公司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含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交易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单笔投资金额的滚动使用不属于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但未达到20%的理财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20%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但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20%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投资理财计划,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其下属的资金部或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操作、筹措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编制报表。财务部应持续跟踪公司投资理财的进展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裁及董事会报告,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审计部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投资财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流程

第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开展应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市场行情,并充分考虑风险可控程度和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制定投资理财具体方案,包括投资理财品种、规模、期限等,报财务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将投资理财计划上报总裁,并在获得总裁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财务部及下属资金部或相关负责人负责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部或相关责任人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财务部应当每季度或不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及下属资金部或相关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安排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1、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2、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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