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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0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节 董事的选举和更换第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须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等非换届事由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选举董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第六条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董事的辞职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且委任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在辞职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八条 董事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随时免去其董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五)董事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三节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董事的报酬都将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管理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任何董事违反保密义务时,都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最大可能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当然免除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回避表决,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

(二)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及专门委员会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中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1/2。

第十九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委任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能满足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定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当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裁,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开会前不少于2日,用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署名短信息、微信或专人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董事会的董事签发。董事长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发出时间等。所附议案及资料应尽量详实、准确并能保证每一名董事充分理解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三十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若董事对其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尚未决定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监事会;

(四)总裁。

提案人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应在会议召开日5日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

根据第二十七条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或需要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紧急提案,可在会议召开日1个工作日之前提交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参与表决,但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职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

有关议案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

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提醒与会董事,除非必要,董事应在会议结束时将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何种方式召开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如果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则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董事签署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按通知所列议程逐项审议所有议案,议案讨论和说明的进程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形安排和调整,但应当保证每名董事都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会议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不文明言辞,出现此类言辞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和制止。

第三十八条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表决以举手、记名投票、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除回避表决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董事的意见,应记录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属于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特别意见的议案,应当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意见不一致的,分别记录各自意见。属于需要披露事项的,应当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对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议事范围,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超前实施项目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安排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当场记录,会议结束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于记录错误、不当或不足的,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但董事不得要求修改其他董事发言的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弃权或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要求将其弃权或反对的意见及理由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及会议表决票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换意见,并且应当将表决意见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参会董事应在会议结束后且在方便适当的时间内签署董事会决议。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印章管理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或由董事会秘书安排的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印章只能用于董事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议、说明、声明、信函等)的使用。董事会有关文件的落款部分应当有“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字样。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对外披露的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告文件上使用董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使用。除上述情况之外使用董事会印章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汇

报公司董事长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电子邮件、口头授权等方式批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审查和了解用印内容,每次用印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负责文件的登记、存档和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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