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厚普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oupu Clean Energy Co., 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oupu Clean Energy Group Co., Ltd.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合并为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股权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收购、出售或划转资产,也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向金融机构融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设立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股权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收购、出售或划转资产,也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按照前
对外投资和收购或出售资产,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超过5%但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余事项包括委托理财、财务资助等事项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2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且未达到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超过5%但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除外。 (五)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章程》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公司章程》中其他各处涉及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