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受让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 51%
的股权的独立意见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受让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51%的股权的议案》,
以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7,650万元受让浙江甬岭供水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甬岭”)持有的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
岭水表”)的51%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西三川水表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础上,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7,650万元
受让浙江甬岭持有的甬岭水表的51%的股权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基于个人的独
立判断,就公司关于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提出的使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7,650万元
受让浙江甬岭持有的甬岭水表的51%的股权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有效进行行业产业整合,做大做强水表业务,巩固
公司行业地位,快速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布局,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同时,上述事项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就上述事项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
本次收购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关于收购价格较账面值增幅较
大,我们认为:企业的账面价值体现的是历史成本,不能全面体现公司的获利能
力,而收益法评估完整地反映了整体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结果相对企业净资产
出现一定的增幅是基本合理的。公司聘请委托的中介结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能
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的报告,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我们认为是详实、
合理、公允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7,650万元受让浙江甬岭持有的甬岭水表51%的股权。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忠明 李廷杰 唐广
201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