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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分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投资与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指导、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联系董事会秘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二个交易日内交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投资与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中心、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中心、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流转,并在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章 保密责任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透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的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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