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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2年4月24日

条 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由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510100762295001Q。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保健品的研发、销售;研发、生产、销售塑料复合管材、管件及设备,真空镀膜设备及其应用技术开发,工业机械,管件模具,施工机具;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保健品的研发、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研发、生产、销售塑料复合管材、管件及设备,真空镀膜设备及其应用技术开发,工业机械,管件模具,施工机具;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专业致力于各种新型复合管材成套设备和应用技术开发,努力推动中国塑机行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并成为受人尊敬的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支持当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除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它事项。删除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百〇七条(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和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和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利等)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权限为: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或者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累计购买、出售资产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数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总额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董事会决定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为: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风险投资(其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以及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10%。董事会权限以外的风险投资项目应当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同意。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下列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就银行申请授信及借款授权董事会的权限为: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借款的,对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但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就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会就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董事会就资产减值或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通知方式通知。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若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为公司利益之目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向董事说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裁)4名,由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一份或多份报刊和一个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核准后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此外,《公司章程》中“总经理” 修订为“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修订为“副总经理(副总裁)”。本次修订涉及删除章节、条款,原章节、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涉及索引条款的,按照调整后的序号作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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