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九牧王:九牧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借贷资金、募集资金、自有流动资金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四)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类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等级(即第四级或PR4级或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委托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规模及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单笔委托理财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避免投资过于集中。

(七)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进行委托理财业务。

(八)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对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委托理财的

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第八条 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第十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新增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原则上不应晚于前次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

第四章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无论单笔金额大小,须由董事长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交易方。

(二)负责购买前论证。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中风险等级(即第三级或PR3或R3级)的委托理财产品,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对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提出委托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投资方案中应包括:

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具体运作委托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方案:协助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管

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委托理财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根据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并定期向证券事务办公室通报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产品类型、名称、投资规模、投资期限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委托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登记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预测表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按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该委托理财项目或提议到期不再继续合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每月初以书面形式报告上月委托理财情况;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定期与交易对方相关人员联络。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相关人员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务部门、证

券事务办公室,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作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上报董事长、董事会。财务管理部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托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业务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报告上月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半年度委托理财业务报告并提交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委托理财业务报告并提交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长。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其他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