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
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该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
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
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
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
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
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
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
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
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
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
议。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
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
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并负
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
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和财务情况、资信
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提供
担保的情况,如系第三方提供担保,应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
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三)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
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
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
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