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
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公
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管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七)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要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对其知悉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内幕知情人明确告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若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
未公开信息情况。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十八条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 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疆证监局
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等研究、发起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受托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时间。公司将做好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
并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随时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视情节轻重
做出相应处罚,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备案。对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
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后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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