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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890,155.24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218,750,664.06元、资本公积547,689,568.65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211,114,451.86元、资本公积547,689,568.65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的发展战略,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42,3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21,195,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21,195,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3,585,00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到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符合《公司章程》及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承诺的《公司上市后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内容,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三、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投资者利益等因素提出的,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未来持续发展的需求,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近年经营情况及公司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相符,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在筹划和讨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泄露。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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