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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19
 A 股代码:600508      A 股简称:上海能源      编号:临 2011-1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上海市仁德路 79 号虹杨宾馆 2 楼会议厅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8,000,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720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建军先生主持,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大会选举宋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宋密女士简
历,详见 2011 年 10 月 22 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表决
结果如下: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458,000,517   458,000,517               0              0   10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 10 万吨/年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已经进入调试生产阶段,该项
目主要进行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根据需要经营自产产品及
技术的出口业务和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
备、零配件及技术等进出口业务。会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铝
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以工商部门核
定为准),并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围: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炭销售, 范围: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炭销售,
 铁路运输(限管辖内的煤矿专用铁路), 铁路运输(限管辖内的煤矿专用铁路),
 矿山采掘设备、洗选设备、交通运输设 矿山采掘设备、洗选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备、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设备的制造、 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设备的制造、维修、
 维修、销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 销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
 专项审批项目),普通货物运输,建筑 项目),普通货物运输,建筑工程用机械
 工程用机械修理,技术开发与转让,货 修理,技术开发与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
 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出租 口业务,自有房屋出租(上述经营范围涉
 (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班车客运
 可证经营),班车客运及汽车大修、维 及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总成修理(限
 护、小修、总成修理(限汽车运输分公 汽车运输分公司经营),火力发电(限分
 司经营),火力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 支机构经营),危险品 2 类 1 项、危险品
 危险品 2 类 1 项、危险品 2 类 2 项、危 2 类 2 项、危险品 3 类、危险品 8 类运输
 险品 3 类、危险品 8 类运输(限分支机构 (限分支机构经营),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
 经营)。                                    工生产、销售。
    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     458,000,517   458,000,517              0              0   100.0000%
       (同意股数超过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曹志龙、张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 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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