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曹志龙律师、张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二 O 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
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后决议作出。
2、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截止日为 2011 年 11 月 15 日。
4、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
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
79 号上海虹杨宾馆 2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58,000,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720%。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 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提名宋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 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议案。
3、 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一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二经
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曹志龙
张 瑾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