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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五、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够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并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审计,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 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关于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士宇、杨雪、苏冰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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