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青木股份: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附件1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第 4 页 共 5 页

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1.是 □2.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1.是 □2.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 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

附件2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