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所针对事项均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扎实严谨;我们已对《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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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