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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现金分红比例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洪伟艺先生、许燕青先生、洪清泉先生、林美钗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对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四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涂连东先生、王子冬先生、戴李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上述三人个人履历、工作资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涂连东先生、王子冬先生、戴李宗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我们认为上述三人的选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涂连东先生、王子冬先生、戴李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十一、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汪海军:

贡凯军:

涂连东:

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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