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公司根据前述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3、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实施问答》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