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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2021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所处发展阶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天健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续聘天健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我们认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依据,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六、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募投项目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实施,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5,800万元及自有资金不超过3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十、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遵守了《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2021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没有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出现。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朝辉 王洪波 王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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