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进度的核查意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飞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同飞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78号】同意,同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8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1,15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294.3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2,855.6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预付承销和保荐费用94.34万元及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2,320.4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0,440.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9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总额 (万元) | 累计投资进度(%) |
1 | 精密智能温度控制设备项目 | 46,600 | 26,205.43 | 56.23 |
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8,000 | 8,020.84 | 100.26【注】 |
合计 | 54,600 | 34,226.27 | - |
【注】:累计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资总额20.84万元,系将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一并补充流动资金所致。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慎研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调整前)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调整后) |
精密智能温度控制设备项目 | 2022年4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原因
公司上市以来,管理层忠实勤勉工作,积极面对外部环境的困难与挑战。受疫情影响,国内各地执行疫情防控政策,部分设备采购延期,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实施,公司基于谨慎原则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密智能温度控制设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系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精密智能温度控制设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由2022年4月30日调整为 2022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遵守了《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飞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系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方向等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同飞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 刚 康剑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