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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2021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也强调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应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的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变更后,公司运输费用会计处理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此次证监会发布的指引明确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对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前,其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应将相关支出作为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其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应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计入运输服务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

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2、根据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问答,将企业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运输成本,由原在“销售费用”中列报变更为在“营业成本”中列报,并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如下:

报表项目2020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调整前金额更正影响金额调整后金额
合并利润表
营业成本379,930,597.4313,804,453.97393,735,051.40
销售费用31,296,211.45-13,804,453.9717,491,757.48
合并现金流量表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42,838,127.4613,289,234.39156,127,361.8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0,379,193.11- 13,289,234.3917,089,958.72
母公司利润表
营业成本378,150,475.2313,804,453.97391,954,929.20
销售费用31,170,819.64-13,804,453.9717,366,365.67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38,746,789.7313,289,234.39152,036,024.12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9,031,049.05- 13,289,234.3915,741,814.66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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