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出具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审阅了该报告,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体监事均无异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公司内部控制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监事签字:
张殿亮 崔 玉 李海峰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