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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2011年11月)
公告日期:2011-11-19
     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元制药”)
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绩效水平,增强其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震元制药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
神,制定《震元制药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设
立震元制药年度业绩激励基金。
   第二条    本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市场导向”原则,重视企业运营质量、效率和效益指标,促进
企业整体效益水平的提升;
   (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震元制药须根据控股股东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震元”)的要求确定公司的年度绩效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以保证绩效目标
的完成。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年度:2012年至2014年。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五条    震元制药年度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包括:
   (一)震元制药高级管理人员,但担任浙江震元董监高的人员除外;
   (二)对震元制药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
员和管理骨干;
   (三)震元制药董事会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关键员工。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
   (一)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员;
   (四)任职期间内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
   (六)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七)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
    (八)经震元制药董事会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计提
       第七条   震元制药每一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2 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下同)不低于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
    2013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4,500 万元(含 4,500 万元);
    2014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
    (二)当年应收帐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数的 1.1
倍;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四)最近一年内震元制药未发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震元制药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提取:
    (一)当年度经营情况满足第七条,以当年净利润的 10%提取激励基金;
    (二)当年业绩激励基金提取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第九条      按照本方案提取的年度业绩激励基金作为管理费用计入下一年的成
本,于税前列支。
    第十条      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第十一条     当年提取的业绩激励基金采取分次发放原则。为保证考核的持续
性、避免短期行为,当年提取的激励基金中可当年分配的比例不超过70%。其余30%
留待下一年度年度考核完成后进行发放,如激励对象在下一年度考核中被激励对
象发生本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本部分激励基金不再发放。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管理与权限
    第十二条     浙江震元董事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方案及本方案的修改、变更;
    (二)听取浙江震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基金计提和发放方
案》的报告;
    (三)其他需经浙江震元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浙江震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激励基金计划的管理机构,
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本方案或本方案的修正案;
   (二)审议批准《激励基金计提和发放方案》;
   (三)浙江震元董事会授予的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震元制药监事会为激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二)监督激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实行;
   (三)监事会的有关激励基金的其他监督权。
   第十五条    震元制药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考核工作;
   (二)拟订《激励基金计提和发放方案》并报浙江震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
   (三)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震元制药董事会开立专户管理计提的激励基金,委托震元制药财
务部负责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激励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中存款凭证、印鉴由专人妥善保
管;
   (二)负责对激励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向震元制药董事会书
面报告;
   (三)其他与激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浙江震元审计部应对震元制药激励基金进行业务监督及专项审
计,震元制药应及时提供与专项审计相关的内部财务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震元制药董事会上报的《激励基金计提和发放方案》,需列有下
列相关条款:
   (一)考核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考核年度
及其上一年度的激励基金的计提情况(如有);
   (二)本次提取激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三)本次激励基金计提对公司计提年度损益的影响;
   (四)激励基金的管理情况及运用情况说明;
   (六)浙江震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   激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浙江震元董事会通过本方案后,在实施周期内,每年根据震元制
药业绩情况,提取相应金额作为年度激励基金。
   第二十条    当年的《激励基金计提和发放方案》由震元制药董事会在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30日内按照本方案规定起草并提交浙江震元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由震元制药董事会负责实施。
   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
事项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
年计算激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二十一条     激励基金均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均由震
元制药代扣代缴。
                           第六章   激励基金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当激励对象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将被取消激励
资格:
   (一)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终止雇佣关系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被辞退的;
   (四)震元制药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震元制药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的实施周期内,因工作正常调动致使激励对象职务发生
变动,如变动后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分别计算应分配的
激励基金;如变动后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的,则按照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应分配
的激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的实施周期内,如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则按照其退
休当年的任职时间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并不再享有实施周期内继续参与年度
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的实施周期内,如激励对象因公丧失行为能力,则按照
其当年的任职时间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并不再享有实施周期内继续参与年度
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的实施周期内,如激励对象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则按
照其当年的任职时间计算应分配的激励基金,并不再享有实施周期内继续参与年
度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激励基金实施方案》的实施:
   (一)因相关政策变化,《激励基金实施方案》无法实施;
   (二)浙江震元董事会作出决议终止本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经浙江震元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2年度开
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浙江震元董事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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