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3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合计为人民币4,643,305.97元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20.0986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553.22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093.3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18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086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综合固体制剂车间建设项目 | 10,576.38 | 10,576.38 |
2 | 中药现代化提取车间建设项目 | 8,009.38 | 8,009.38 |
3 |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原料药生产项目 | 5,350.19 | 5,350.19 |
4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004.64 | 5,004.64 |
5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5,200.00 | 5,200.00 |
合计 | 34,140.59 | 34,140.59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至2022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7414号)。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合计为人民币4,643,305.97元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的资金是在募集资金未到账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置换已出具了专项报告,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4,643,305.97元(不含增值税)。本次置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643,305.97元(不增值税)。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止2022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7414号)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