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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公司持续发展与稳定增长。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收付款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朝辉 王洪波 王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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