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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然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风险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风险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项目运行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风险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第十七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风险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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