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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宁维: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董事薪酬,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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