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89 号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的总股本1,007,053,874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1亿元(含税)。而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4.54亿元,现金分红金额大于可供分配利润金额。
经我部提醒督促,你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称,你公司暂不满足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决议取消原拟提交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更改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未能审慎决策,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
条、第2.1.1条、第5.3.1条、第5.3.2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5.1条、第6.5.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