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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徐淑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徐淑萍,女,中国籍,汉族,1962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主持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撰写学术著作多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多次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及科研奖项。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省人民政府参事,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会次数9
亲自出席次数9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6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会次数4
亲自出席次数2

2021年,我出席会议并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我作为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年,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过程中,我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

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我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作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听取了汇报,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且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事项时回避了表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作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听取了汇报,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3万元、20万元。公司本次聘请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20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52,529,106.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期。2020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85%。我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公司生产经营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其决策程序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我对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当前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第七届董事会选举及高管人员聘任情况

1.公司六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以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推举陈信平先生、郭冠斌先生、盛景泰先生、王璐先生、张春城先生、陈永红先生、杨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推举徐淑萍女士、潘立生先生、沈泽江先生、李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信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陈信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经审阅陈信平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陈信平先生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对公司董事长陈信平先生提名的总经理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查,同意聘任张春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向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总经理张春城先生提名的其他高管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查,同意聘任王竞宇先生、周世兴先生、王健先生、林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韩耀庆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以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导意见》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推举陈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权激励事项

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首期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权益的授予安排、行使安排、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同意《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中电博微承诺:

(1)截至承诺函签署日,中电博微及其他附属企业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单独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中电博微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3)如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中电博微保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四创电子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4)在中电博微与四创电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中国电科下属各企业在产品定位及应用领域方面均有明确区分,与四创电子不存在因中国电科作为同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控股关系而构成的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着充分保护四创电子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中国电科将公允地对待各被投资企业,不会利用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地位及获得的业务信息,作出不利于四创电子而有利于其他企业的安排或决定;

(3)若因中国电科直接干预有关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同业竞争,并致使四创电子遭受损失的,中国电科将承担相关责任。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告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经核查,我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1年度,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各项专项监督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其中公司董事会全年召开了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等关系公

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促进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开展的工作有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年报编制监督、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四创电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汇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新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聘任进行了审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经营层汇报的专项汇报展开研讨,并对公司发展战略及实施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我以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我将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依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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