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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佳光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适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使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

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理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接触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由该项内幕信息公司最高执行管理者为具体的负责人;如该项内幕信息无具体执行人,则由该项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为该项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涉及横向事务的,由该事务的初始发起部门或编制填报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管理和监督接触该项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确认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在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9:30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传送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对无法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意识到该内幕信息可能泄密的情形,应在传送给证券投资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中进行明确的提示性说明。

对持续发生的内幕信息,当内幕信息的实质性条件或存在进度变化的事项时,应自该等情况出现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9:30前,按前款的要求,持续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进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如果能取得的话)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对存在交易对手或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时,应向交易对手明示公司将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向对方提示不得利用所知悉之公司内幕信息,用于任何公司证券交易的用途和非经公司许可,进行公开,并明示可能的违法后果。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当内幕信息形成时,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按前述标准和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证券投资部备案;

(三)证券投资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就登记表进行存档,以备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河南证监局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证券投资部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幕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如发生前款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知情人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科创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除按本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登记外,还应当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自内幕信息知情人增加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的

9:30前报送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和讨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不按本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填报负责人未尽职进行内幕信息填报管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过错大小,由该内幕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于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适用。

附件: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内幕信息知情人证件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注6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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