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由于职责、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备案的,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的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
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们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在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指示的数量印刷,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由监印人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七条 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附件一: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联系 电话 | 与本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 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及决议内容 | 签名 |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