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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

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数(剔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在公司内部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

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认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七、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了解公司此次资产减值原因,现就公司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

同意公司提交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

十、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通过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吉杏丹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之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吉杏丹女士虽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但其已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意提名吉杏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计划正常实施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独立董事:

柴广跃 张丽霞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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