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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 (新)-【新增】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达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提案应与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内容完全一致,否则相关股东应按前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达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第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的除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经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二)至(五)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经公司股东大会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二)至(四)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决议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外担保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董事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决议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外担保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上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经理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2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2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上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经理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五条(新)--【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如下: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1)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披露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2)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3)季度报告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如下: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1)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披露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2)中期报告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以上海证券报与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和条款序号顺延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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