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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无锡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21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结合了当下经营的进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时,本次分配方案符合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与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没有违反《公司法》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及理财产品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6亿元进行证券及理财产品投资,将能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该议案中拟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

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建立《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内外部制度要求,切实保障相关投资资金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及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

三、关于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本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分别为无锡百年通工业输送有限公司、无锡宝通智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宝强工业织造有限公司、山东新宝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高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且经营状况良好,截至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目前经营流动资金,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担保事项。

四、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针对外汇、原材料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有效的防控措施以控制整体风险,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是真实经营所需并且是切实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相关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细化现金分红相关条款,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现金分红比例与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所编制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2021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整体情况。2021年度,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已按规定注销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的报告》客观公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八、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纪志成

马建国张慧芬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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