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备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地审查和必要的沟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以前年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刚、詹伟哉、张荣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