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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维业股份-中信证券关于维业股份2021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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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维业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松晖联系电话:020-66609961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琳联系电话:020-6660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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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公司监事李寅先生的父亲李昌安先生因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慎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具体见公司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家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2021-084)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买卖公司股票的了解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1、公司披露了相关致歉公告并及时组织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进行了相关培训,重申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直系亲属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加强合规宣导,继续以内部培训、提示性短信、微信消息的形式向公司董监高传达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禁止短线交易等合规内容,提高宣导频次,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1年6月2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1、上市公司监管;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3、内幕交易及董、监、高等买卖本公司股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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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注:维业股份于2017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即公司持续期间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中信证券2021年3月26日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持续督导期满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主体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持有的截止本函出具日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让除外),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五年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若不能下降至30%或以下,则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超过30%的期间将不对外转让(但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让除外),直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降至30%或以下。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于公司的股票在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承接原实际控制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愿性承诺事项,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不适用
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并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鉴于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收购,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向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9.99% 股份,超过10%。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承诺已得 到豁免
深圳市众英集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不适用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发行人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公司与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华发景龙、建泰建设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业股份、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不适用
情况发生,不以通过关联方拆借等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华发景龙和建泰建设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公司与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华发景龙、建泰建设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业股份、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通过关联方拆借等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华发景龙和建泰建设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适用
珠海市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所从事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务仅限于已完工,但尚未完成结算的原有项目,并不再新增其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务,在做完存量业务后,本公司将不再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务,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确保本公司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适用
广东景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目前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承接本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海润房地产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装饰业务除承接海润房地产业务外不再新增其他的装饰业务在做完上述业务后本公司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保证本公司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形。不适用
珠海华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目前所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完成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完成的原有项目,并不再新增其他装饰业务,在做完存量业务后,本公司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确保本公司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形。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发装饰目前所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完成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完成的原有项目,并不会新增其他的装饰业务,在做完存量业务以后,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取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置,以确保华发装饰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形。景晟装饰所从事的装饰业务仅限于承接本公司下属企业珠海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装饰业务及除承接海润房产业务外,不会新增其他的装饰业务,在做完上述业务后将不再从事装饰业务,并采取关停、注销、转让或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置,以保证景晟装饰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形。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及上述二家企业外,为避免本公司及下属控制的企业与维业股份及其不适用
下属企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本公司确保本公司及下属控制企业不从事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或要求上市公司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交易条件。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开拓非关联交易的业务市场,争取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五年内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下降至30%以下。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即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教育,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不适用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鑫盛建设主要业务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未来将不再承接新的工程施工业务以保证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与维业股份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目前没有将华发装饰、景晟装饰等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续交易的安排。除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华发装饰、景晟装饰、鑫晟建设外,华发集团及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近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目前也不存在后续的资产注入计划、业务承继安排或出售安排。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与维业股份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业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及下属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不适用
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珠海华薇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与维业股份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业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及下属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不适用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发控股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将公平对待下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将公平对待下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进行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寓合理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方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不适用
他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①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业股份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维业股份《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②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业股份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业股份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④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保证将在未来36个月内,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尽一切努力解决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将符合条件的优质资产、业务优先注入维业股份,若无法注入维业股份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将产生竞争的资产、业务托管给维业股份等一切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维业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⑤本承诺在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维业股份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障本次交易各方的合理权益,本公司承诺,未来将维持当前本公司与华发景龙、建泰建设签署合同项下结算周期、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进度等商务条件的同等水平,与标的公司签订交易合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交易合同规定,按照合同条款与标的公司进行经营结算及付款。不适用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障本次交易各方的合理权益,未来将维持当前本公司与标的公司已签署合同项下结算周期,付款期限,付款条件,付款进度等商务条件的同等水平,与标的公司签订交易合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和交易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条款和标的公司进行经营结算及付款。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五年内,本公司不转让持有的截止本函出具日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让除外),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五年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若不能下降至30%或以下,则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超过30%的期间将不对外转让(但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股份内部转让除外),直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占比,降至30%或以下。不适用
珠海启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建泰建设章程的规定,上述各股东的认缴出资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鉴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珠海华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为支持建泰建设的业务经营需要,本企业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上述认缴出资的实缴出资义务。本承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生效。不适用
珠海市启哲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建泰建设章程的规定,上述各股东的认缴出资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足。鉴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珠海华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建泰建设40%股权,为支持建泰建设的业务经营需要,本企业承诺,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上述认缴出资的实缴出资义务。本承诺将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生效。不适用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华发景龙应收账款帐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三个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支付完毕。华发景龙合同资产中账龄超过一年以上,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已完工,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款。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且华发景龙提交完整项目结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完毕。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发景龙应收账款帐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三个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支付完毕。华发景龙合同资产中账龄超过一年以上,且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已完工,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款。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且华发景龙提交完整项目结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促使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完毕。不适用
广东景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实现和保障维业股份对华发景龙的控制权,本公司无条件同意对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公司章程第24条重大事项。包括如下四项决定,公司人民币500万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修改为重大事项,包括如下事项,决定公司人民币500万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维业股份成为华发景龙股东之后,本公司同意按照维业股份的要求就上述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将作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收购完成后,承诺保持维业股份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独立。不适用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①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②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③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1、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了《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同时,公司已与国海证券签订了终止《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的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国海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由国海证券指定的尹国平、郭刚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许磊、赵宗辉。
2、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终止对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决定》。2021 年3 月 27 日,公司公告《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2021-027),鉴于公司已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 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了原保荐协议,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由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许磊、赵宗辉变更为中信证券指 定的罗松晖、陈琳。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0月29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00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4、2021年3月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年4月至 2020年1月,博雅生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款累计8.23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松晖 陈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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