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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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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于2017年3月,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公司A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即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决定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该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国海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完成。鉴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公司与国泰君安终止了原保荐协议。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2021年3月,公司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机构,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维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本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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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0*1234-

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21.SZ
注册资本208,056,700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85号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勇
董事会秘书沈茜
证券事务代表詹峰
联系电话86-755-8355854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年3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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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注册资本1,292,677.602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罗松晖、陈琳

6"#$789:-;!<=>?$@A-维业股份首次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尽职推荐工作由国海证券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尽职推荐工作由国泰君安完成。国海证券及国泰君安(以下简称“原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原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等;提交申请文件后,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相关问询意见进行答复;

2、国海证券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BCDE@A-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维业股份的持续督导职责期间(2021年3月26日-2021年12月31日,以下同),严格遵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认真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督导维业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F"G0#$>HIJ/KLMNOP'QR34-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维业股份的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S"/0*TU#$78L34-;!<=>?$@A-

维业股份首次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尽职推荐工作由国海证券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尽职推荐工作由国泰君安完成。在尽职推荐阶段,维业股份能够及时向原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证券发行申报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原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BCDE@A-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维业股份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V"WXYZ[%&\]XY/0^_`a7834Lbc'de-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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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与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维业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维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松晖陈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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