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刘 伟
刘晓松
郭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