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三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
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
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
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等。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各部门及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