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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将该预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等规定,与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相吻合。该薪酬方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促使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同意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由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间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4亿元。综合考虑了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及资金状况,有助于解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生产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利益。上述担保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相互担保,公司有能力在本次担保期内对经营风险进行控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

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了变更,能进一步优化公司成本核算,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保本理财等流动性高、安全性好的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公司合理收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报告期末的违规担保。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余克定、廖健宏、盛杰民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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