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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62元/股。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21日

第1页 共1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中药业第九届监事会对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罗文华汪健程海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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