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将相关情况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预留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22年4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
日,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62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江中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洪连进 汪志刚 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