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下列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21年度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为维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持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强力、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4 月23 日